调解:是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更贯穿于仲裁始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基于自愿,矛盾双方能够以灵活的方式、较少的投入、较短的时间,从实质上化解劳动争议,实现“双赢”。但同时仲裁员要付出更多的精力,也最能体现出仲裁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调解具有较强的社会关系修复属性。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弱势,发生纠纷时缺乏对等谈判能力,而且许多纠纷牵涉面广、敏感度高。因此,调解更有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也能够最大限度缓和矛盾、解决纠纷。

近年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用最温暖的方式,最贴心的行动,最和谐的举措,维护着全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案例:2023年3月成功化解四起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为4名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2.8万余元

始终注重调解先行原则。无论在立案前、庭审前,还是在庭审中、庭审后,都始终把“调解”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其中,千方百计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成功率。

2023年3月,该院成功调处潞城**煤业4名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当场签署仲裁调解书,实现了案结事了,有力地维护了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该4名劳动者在被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多次找单位协商未果,故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该院依法受理后,迅速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一边查明事实,一边当场释法,解除了劳资双方的顾虑,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意见,并在仲裁调解书上签字认可。

该院通过“边审边调、以审促调”举措,缩短了结案周期,减轻了双方诉累,达到了快调快裁效果,为4名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2.8万余元。

实践:调解工作“二十四字”工作法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长期的办案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一是庭前熟悉,摸清情况。仲裁员在接到新的案件后,先熟悉案情,统理脉络,摸清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开庭前有针对性的寻找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容易接受的调解突破点,增加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二是真诚待人,促进理解。在仲裁双方当事人矛盾较为激烈的情况下,仲裁员不厌其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自身真诚的态度对待双方当事人,寻求取得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机会;三是宣传法律,加强引导。很多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原因是不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仲裁员要通过不厌其烦的法律法规宣传,对当事人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引导双方向沟通调解的方向上走。

弘扬:把宗旨意识体现在仲裁工作中

这起案件是该院案件调解工作的一个缩影。对于仲裁新兵来说,仲裁员发挥调解优势,忠诚为民服务,将宗旨意识体现在劳动仲裁具体工作的做法值得学习和发扬。今年以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共受理案件35起,调解案件27起,裁决案件8起,坚持调解为主,基层为主,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点赞(0)

评论 共有 0 条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